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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范用地计量工作的通知

分类:
行业资讯 / Industry news
2021/05/07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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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各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关于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范用地计量和税收优惠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安全防范用地计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防范用地范围

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用于安全用途的土地。不含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本身用地,不含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超出相关标准规范的用地,不含非危险品仓库、厂房用地、办公楼、辅助用房等其它建构筑物用地,不含厂区内的预留用地和厂区红线外的用地。

二、认定形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认定条件

企业认定安全防范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相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等合法性手续齐全;

(二)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中明确计算出安全防范用地,且施工图通过审查;

(三)未改变安全防范用地用途,未在安全防范用地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或用于其它影响安全的设施。

四、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享受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应将以下两项材料之一留存备查:

(一)住建部门审查验收批准文件(含已认定的安全防范用地面积)。

(二)原设计单位或其它消防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竣工文件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说明书》,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符合办理安全防范用地证明相关条件的说明。

2.安全防范用地计算过程。每个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周边的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均要单独计算。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相邻而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3.安全防范用地范围示意图。需标出危险品仓库(储罐区)、厂房名称和安全防范用地相关尺寸。

4.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图(现状图)。

5.《安全防范用地说明书》出具单位资质证书、印章和编写人员签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防范用地说明书》是企业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大小的一项关键证明材料,直接关系到减免税款金额。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编制、出具《安全防范用地说明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说明书》负法律责任。

(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作为工程建设强制性设计要求,建设方应主动报建安全防范用地面积及相关设施,计量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严于国家标准且设计、审查验收时实际使用的,应当从严适用标准规范。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2日